2022年9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玻璃制品加工公司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情况做检查,发现
2022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验测试机构对该企业印刷工序中收集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的外部集气罩控制风速进行仔细的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控制风速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所规定的不应低于0.3m/s。
涉案企业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今年2月8日对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企业处以7万元罚款,并责令要求其立即改正有关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废气收集系统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环节的关键一环。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的规定,收集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否则,VOCs无组织废气由于收集风速不达标,无法高效收集治理而逃逸至外环境中,进而致使大气中参与反应的VOCs污染物增加,将不利于空气质量的有效改善。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主动担起环境治理责任,不仅要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还应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转,强化日常管理运维,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齐心合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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