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及问题】:酝酿已久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终于有了明确的时间表: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方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近期将在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率先实行财政“省直管县”。
省直管县实质上是对公共行政权力和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从根本上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省管县”的核心是“留利于县”,明确划分省、市、县固定收入的主体税种及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相应增加省对县的定额补助基数,将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出口退税返还数额核定到县,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补助分配到县。这些措施将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最有力保障,有助于县域经济清道除障,松绑放权,解决体制和机制性的障碍,赋以活力、动力和能力,可使县集中财力发展各种事业,县域经济发展由“快走”变为“快跑”。
省直管县,意味着省级财政和县财政之间有了“直通车”,它最大的好处是,省里拨给县里的钱不必像过去那样“弯弯绕”,先由省里拨到市里,再由市里拨到县里。比如,上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可以由省直接核定并一步到位补助到县;对于专项拨款补助,县里可以直接向省级财政提出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县。
市管县财政体制下,省、县之间项目的申报与批准、资金的争取与分配,都要通过市里“中转”,资金在途时间长,效率相比来说较低。“省管县”后,一是缩短在途时间的同时,省财政更加关注对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在实现公共支出均等化的前提下,会倾向于将补助资金投向效率高的县,在更高层次规划全省发展全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有效配置资源。二是县与省对口部门之间的关系将因为业务联系而随之紧密起来,省管县后,财政政策直达县,避免了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政策曲解和工作延误;县级政府的困难能及时准确地向省汇报反映,以取得省级各部门的支持和重视,有利于缓解县级财政困难,优化财政支出。
省直管县后,减少了市级中间管理环节,大幅度的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增强了省级调控能力。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原因是管理层次多,办事效率低,责权利划分不清。省管县后省对县扩权,增强县独立发展的自主权,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过去,市级政府靠集中县级财力来维持工作运转,省直管县后市级政府不再有对县财力的调控职能,而是要靠发展本级经济来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为了适应新形势,市级政府必须转变观念,增强发展意识,积极研究促进本级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财政实力的政策措施。
财政体制的改革,实质上是对既得利益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市级财政调控能力减弱、积极性将受一定的影响等。同时,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也制约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财政体制的改革同样存在着一些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市级财政协调管理县级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市对县级财政的管理职能大多数表现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报表汇总等方面,对所属县市财政困难继续给予帮助。市对县的管理职能绝大多数都是软约束,没什么硬任务,县能否正常运作与市级责任也不挂钩,即使市给予县一定的帮助,也只是尽点“心意”,而不是责任。省对市县实行“偏平式”管理,县级能否做到正常运作、工资是否兑现,主要责任在省级而不在市级,市也不再对省出台县级增支政策和项目资金给予配套,“无责一身轻”。加之市级财政的工作重心要向发展城区经济和培植本级财源转移,市级财政将把财力更多地投向市区,这样以来,不利于市县之间打破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的拉动作用,市帮县的积极性将会受挫。
(二)行政管理与财政管理不一致,易造成事权与财权的不一致。直管后,行政管理仍然是省管市、市管县,而财政实行省管县在财政管理方面直接与省财政对接,无形中从财政上越过市级,即市级对县级没有了财政管理权。管理与被管理的不一致,服从与被服从的不一致,造成行政管理与财政管理的不一致,作为与行政权匹配的财政权的架空,无疑会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权的实施。市级中心城市在统筹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大打折扣,甚至影响农村城市化发展进程。在财政体制变迁过程中,管理关系因权限调整而发生相应变化,要重新界定和组合,因此怎么来实现行政管理权与财政管理权的协调一致,是省管县财政后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财政收入的目标及其考核问题使市财政进退两难。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省将县直接纳入管理。而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关系变成了平等的关系,形成了两级有利益的事项相互争夺,而涉及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投资的事项,两级政府则可能相互推诿。与此同时,改革后县财政收入的目标由省来确定与考核,省里要求市级还要汇总平衡全市财政收入,这样市对县财政收入情况无从把握,准确编报汇总全市收入非常困难。
(四)财政内部的工作部署出现障碍。现在省财政直接对县财政部署有关工作,市是否还要对县部署工作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常常出现日常财政工作难以衔接和协调的情况。
(一)进一步理顺省与市、省与县、市与县的财政关系,围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理顺省与县的关系上,主要应解决省如何带动县更好发展的问题,省要为县级财政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政策,逐步解决体制遗留问题,改善县的发展环境。理顺省市县三级财政关系,主要是进一步明确省市县财政工作职责,合理划分三级财政工作事项,理顺工作关系,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应的原则,省对市、省对县的体制设计中应协调好市和县的责任分担工作,避免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的不到位而留一些支出责任给市级政府。实现省管县财政体制与市管县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市、县两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在理顺省与市的关系上,一是市对省根据改革需要主动调适。按照省调整体制的要求,集中精力抓本级发展,同时履行好带县发展职能;二是积极协助省做好省管县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省财政交办的事项。三是省将县(市)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单元对待,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其加快发展,起到带动区域性经济发展的作用。对财政体制过渡期间的市级财政的运转予以适当弥补。对区域性事务,省财政可作为单独事项对待,明确由市级财政牵头处理,配置必要的财权。
在理顺省与县的关系上,一是克服行政级次的差别障碍,全力支持县级财政;将所有县(市)按照一定标准重新排队,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政策;逐步解决体制遗留问题,改善县(市)发展环境。二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上级扶持为辅的思想,努力解决自身困难;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争取省财政帮助解决突发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在理顺市与县两级关系上,在行政上,市级仍然是县级的领导机关,市级要继续加强对县级财政的领导和指导,特别是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做到放权的要放彻底;县级财政要积极接受市级的领导和指导,市级财政要继续承担对县级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除省财政直接对县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等外,市要加强对县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和制度和综合性工作的管理,发挥市级财政在调查研究、决策、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快县域公共财政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立足县(市)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理财思想和公共财政的根本原则,对县级财政的收支行为和支出范围进行规范,狠抓增收节支,深化财政改革,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财政监督,逐步的提升财政管理上的水准,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要在科学编制和预算改革的基础上,做到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相分离,加强预算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强化人大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的监督,形成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把预算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着眼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协调发展,在用财上进行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调整,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中财力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和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而形成与县域实际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财政效能,使财政收支的基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使财政收支目的由重视收支方向转变为重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转变,实现财政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稳定的持续迅速增加的财政收支机制,在完善财政职能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县级财政有“吃饭财政”向“公共财政”的根本转变。
(三)实行财政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管理体制。一是要建立各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正确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征求市、县两级财政意见,先民主后集中,确定各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的分配实行规范化管理。避免市、县之间出现攀比效应,杜绝“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对各项财政资金的分配方案,省财政应对市、县公开,对分配结果不公正的,省财政应及时作出调整。
(四)加强直管后与省级业务的衔接,逐步的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完善公开、公平和竞争上岗的人才使用机制,使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化、规范化,实际做到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二是强化教育培训,特别是乡镇财政干部将重点放在更新专业相关知识上,对中层以下干部,除了要求其熟练掌握有关的专业相关知识外,还要培养其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和把握大局的战略性思维能力;三是继续探索多种培训方式,建立以理论基础、宏观思维、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脱产、半脱产、业务自学、长期、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并定期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学术交流等活动,拓宽干部队伍的知识层面,提高其驾驭市场经济、实施科学决策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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