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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仪征一例

更新时间: 2023-11-12 来源:新闻动态

  今天(12月30日)上午,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了今年以来的环境执法情况,通报了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全市环境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成立党员突击队,强化走航车、无人机、便携式快速检测仪等新科技、新手段使用,进一步加密节假日、夜间突击执法和敏感时期异地突击执法频次,环境质量保障力度明显上升,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处罚决定书1171件,同比上升56%;罚款金额6609.7万元,同比上升17.7%。

  经查,该厂主要是做铝金属表面处理,有生产污水排放,属于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铝金属表面处理项目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在线仪取样槽和排放槽监测数据存在巨大差距,且7月6日至8月21日COD在线mg/L),流量数据均为0。2022年9月30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

  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使在线监控数据服务于环境执法,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督促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截止检查当日,该公司1号枪气液比连续49天报警,在2022年6月24日0时—8月12日0时连续报警期间,1号枪有7109条加油记录。该公司未依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2年10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车辆加油过程中挥发出来的油气,在温度高、光照强的条件下,会和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作用,产生臭氧污染。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从产生源头上对臭氧问题进行相对有效整治,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管工作,降低臭氧污染;落实加油站行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也提高了加油站的安全性。

  经查,该单位主要是做铸铁加工件生产,于2021年1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单位需要对熔化烧铸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抛丸废气中的颗粒物,炉窑废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颗粒物进行一年一次的自行监测。2022年8月11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只提供了2021年11月份的炉窑废气部分因子的监测报告,其他监测报告未提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2年10月3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98万元。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更是排污单位一定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要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透彻理解,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自行监测方案,及时将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予以公开,自觉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

  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调节池内有一提升泵,提升泵管道上设置了一个三通,一路用固定管道通向气浮池,管道上设置阀门,现场检查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另一路通过软管接到污水排放口附近一个非规范化排放口,该排口与厂区外雨水井相通。现场检查时有水正通过软管向该非规范化排放口排水。江都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废水调节池、排放口、雨水井等处都进行了采样检测,发现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后续调查,后收悉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因案件情节轻微,针对该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行为,2022年10月2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9万元。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案件突发性、隐蔽性较强,在调查全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注重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及时开展了检测鉴定工作,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定性以及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关键支撑。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2022年该公司新建了“年产1500 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表面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酸洗车间3月开始试运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废水、废气以及固态废料产生,分别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

  2022年3月22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后续调查发现该公司做了酸洗作业,有污染物排放,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2022年6月1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该公司已于2022年5月9日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虽然已领取排污许可证,但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后应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必须做到“持证排污”。通过该案的查处,警醒相关企业要切实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经查,该公司2007年1月4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热镀锌生产,建有1条热镀锌生产线条酸洗生产线。该公司环评文件要求“酸洗池上方拟进行加盖辅助槽边侧吸,设置工件进出门,工件由行车吊至酸洗池时,打开进出门,酸洗时将门关闭,在集气罩两侧安装抽风装置,使整个酸洗池处于负压状态,对产生的酸雾进行收集。本项目酸洗槽酸雾收集率估计按95%计,其余5%为无组织排放”。验收监测报告表载明“二车间内其他酸雾、二次酸洗酸雾通过建设加盖收集后通过车间两边两套碱喷淋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022年10月11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技改项目二车间内有3个酸洗池正在进行酸洗作业,配套的二级碱液喷淋塔正在运行,酸洗池未加盖辅助槽边侧吸,也未设置工件进出门。经取样监测,酸洗池内液体pH值为2.4。该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与环评及验收文件不符,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2022年11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罚款63万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验收的主管人员处罚款15.95万元。

  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持续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法律的红色底线不动摇。企业也应充分认识“维护自主验收制度的严肃性”和“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危害”,充分保障自主验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

  2022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对该公司CEMS系统通35mg/m3的二恶氧化硫标气,200秒分析仪显示数值为0mg/m3,氧含量为0%;通93.3mg/m3二氧化硫标气,205秒分析仪显示数值为0.1mg/m3,含氧量为2.1%。经调查,该公司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备取样采用冷干法进行,未能在200秒内显示监测数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2022年12月1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9万元。

  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环保技术服务公司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环保技术服务公司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和职业尊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八、扬州市海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2022年3月23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三个生产车间分别配套建设了污防设施,分别建设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高度15米。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则规定该公司不设置废气排放口。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2022年7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少部分企业对环保工作仍采用“老思想、老办法”,认为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后就万事大吉了,对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熟悉,虽然新增了废气处理装置,但未及时修改排污许可证造成违法。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会加大监管力度,利用好法律的“利剑”,从严从重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做好服务宣传,便于企业更好地懂法守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2022年5月17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接到攻坚战办公室交办,仪征市月塘镇恒盛机械公司南侧院内自然坑塘pH值试纸初检呈强碱性。执法人员与仪征市月塘镇人民政府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仪征市月塘镇尤娟建材经营部在该场地内从事再生料筛分项目的生产。再生料筛分项目生产过程有冲洗废水产生,利用自然坑塘作为循环水池,坑塘底部为混凝土,四壁均为泥土,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扬州市仪征监测站对该坑塘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含多种重金属。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涉及污染物性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该坑塘中的污染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毒物质”。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企业生产设备已拆除。

  本案中企业法律意识薄弱,认为产生的废水已经设置了坑塘,并且将产生的废水进行回用,废水不外排就没有污染,而没有意识到坑塘未做防渗,部分废水会渗漏至地下乃至周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生态环境部门会继续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

  十、扬州市新多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洗脱机产生的废水通过穿过厂房墙体的PVC管排入厂房北侧空地后,自流至厂房北侧集水池。经查,洗脱机废水原是通过专用PVC管道输送到北侧集水池的,该公司对脱落毁损的专用管道未及时进行修理安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2年1月2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在当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涉案企业的严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适用行政拘留,被依法严惩,警示排污者不要有侥幸心理,应进一步树牢守法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今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各类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2022年3月31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李典镇联桥村南三组50号厂房从事家具生产,家具生产项目2021年9月建成投产,生产设备有:下料机3台、砂光机1台、线套水帘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砂光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其余工段未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八类别36项,使用涂料的家具生产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2022年4月11日再次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生产,喷漆房已拆除,且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不在此地从事喷漆、刷漆有关作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八类别36项,家具生产项目仅分割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拆除了生产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涉企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

  二、扬州市天宇鞋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免予处罚案

  2022年9月淮安交叉互查组对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型车间北侧2楼正在生产,已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但风机收集效果差,车间门窗未密闭,并将问题进行交办。高邮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淮安检查组检查提出问题后,现场已将车间门窗密闭,针对风机收集效果差问题已将活性炭设施的风机增大,且企业是首次发生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设备购买合同为证。

  鉴于该公司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时整改,且为首次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涉企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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