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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成摆设 一公司被罚 14万元

更新时间: 2024-02-05 来源:PPS阻燃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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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过环保典型案例,规避环境违法风险。目前,严惩违法排污打击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常态。为进一步普法惠民,即日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以下称“狮山环监所”)梳理与企业紧密关联的典型违法案例,长鸣警钟巩固治理成效,助力打造“生态狮山”。

  张某(化名)是南海区狮山镇一家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负责人。该企业2021年纳入了佛山市VOCs重点“4+2”行业整治范围(该行业包括:家具制造业、包装印刷业、涂料油墨行业、金属表面喷涂行业、塑料行业、人造石行业等)。按照整治要求,该企业淘汰了原有的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升级更换为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为确保废气处理效果,该设备的活性炭必须按时更换,并且更换的废活性炭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做贮存和处置。

  2021年12月,狮山镇生态环境部门在一次日常巡查中发现,张某企业配套的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打开活性炭箱后发现,活性炭已被粉尘覆盖堵塞失活,基本失去处理能力。

  生态环境部门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调查后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140000元。随后,生态环境部门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后果。

  狮山环监所表示,上述案例中,环保设备之所以成为“摆设”,主要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目前,制造业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增量市场增速明显放缓。对企业而言,具备环保能力不一定是负担,而是一种竞争力。作为企业主,一定要勇于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做到利益与环境同行,不能只谋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保护。

  此外,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是一项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工作,既不“走过场”,也不是“面子工程”。若企业不重视环境保护,迎检式、应付式开展环保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必将严格依法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二)非紧急状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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