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洗钱与犯罪有关!我们这里所说的“洗钱”可不是把钱币像衣服一样进行水洗或干洗,而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种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这类行为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洗钱罪。下面,让我们大家一起仔细地了解洗钱罪吧~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和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紧密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营收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这就要从洗钱行为的危害说起。首先,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行为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给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其次,洗钱行为会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后,洗钱行为会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对于我们普通公民来说,支持国家反洗钱活动也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具体来说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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