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根据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态废料,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态废料的属性判定,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执行。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真实的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 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 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第六条对不明确有没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料,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该依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第八条本名录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15 号)同时废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明确《名录》是危险废物判定的法定依据,并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我国于 1998 年首次印发实施《名录》;2008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次修订发布《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2016 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2021 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三次修订发布《名录(2021 年版)》。
我国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同时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新工艺层出不穷,废物的类别和特性也不断发生明显的变化。为保障废物属性判定和管理的精准性,更有效支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2020年新修订《固废法》明确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一)坚持防控风险。将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环境风险大的废物纳入《名录》。同时,根据不同废物不同环节环境风险的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实施豁免管理。
(二)坚持精准及时。通过细化类别等方式,保证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及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废物进行研究修订。
(三)坚持科学有序。对《名录》历次修订过程中列入后续研究计划,并已取得良好研究基础的废物进行修订,保证修订的持续性和科学性。
(四)坚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重点针对《名录(2021 年版)》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较为集中、问题较多的废物进行修订。
为更加科学地指导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2023 年初,生态环境部启动《名录(2021 年版)》修订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态废料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修订任务。
(一)持续跟踪,总结问题。《名录(2021 年版)》发布后,编制组收集、整理历次修订重点意见,并通过部长信箱来信办理、管理部门或企业咨询反馈、危险废物鉴别案例结论统计分析等方式,分析总结《名录》问题清单。
(二)征集修订建议。2023 年 7 月,就《名录》修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三)制定修订计划,开展专项调查。根据重点问题和征集意见情况,编制组制订《名录》修订计划,并对修订重点类别开展针对性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和修订意见。
(四)编制修订草案。2023 年 12 月,编制组根据研究结果,完成《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本次修订内容包括:
2. 修订了附表,其中对五类废物添加标注限定、新增 4 种危险废物、删减 2 种危险废物、合并或拆分 3 种危险废物、废物描述修改 18 种。
将正文第六条第二句修订为“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该依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理由:《名录(2021 年版)》的正文第六条规定对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仅分类到废物类别一级。实际鉴别工作中,存在较多可以确认鉴别对象与《名录》已有代码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处置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此类废物直接按《名录》中已有代码归类,便于危险废物的高效利用处置和精细化管理。
1. 通过添加标注的方式,对 HW02、HW03、HW12、HW40 和 HW45共五类废物进行限定。理由:进一步明确《名录》所包含的以上五类废物的范围。
(1)删除废物代码为 261-100-11 的危险废物。理由:与废物代码为 261-012-11 的危险废物重复。
(2)删除废物代码为 336-100-21 的危险废物。理由:与废物代码为 336-100-17 的危险废物重复。
(1)将废物代码为 336-064-17 中除油过程产生的矿物油类废物调整、合并至废物代码为 900-210-08 的危险废物。理由:根据征集意见情况,除油过程产生的废物中主要为矿物油类污染物,与废物代码为 900-210-08 的危险废物相同。
(2)将废物代码为 900-053-49 的危险废物拆分为废物代码为900-054-29的危险废物和废物代码为900-055-45的危险废物。理由:废物代码为 900-053-49 的危险废物中包括的两类废物污染特性不同,处置方式也有较大差异,拆分为 HW29 和 HW45 中的废物,利于处置和消除危险特性。
废物描述的修改包括针对废物定义、专业术语、涵盖范围等文字修改,涉及 18 种危险废物。
1. 根据征集意见情况,修订了序号为 9 的含油金属屑的利用环节豁免条件。
2. 根据征集意见情况,修订了序号为 16 的含铬皮革废碎料运输环节的豁免内容和豁免条件。
☞【答记者问】生态环境部:逐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