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7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并且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第二批8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嫌疑犯有的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有的跨区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的拒不承认违法犯罪情节,情节十分恶劣。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联动配合,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借助行业专家、当地群众、基层网格员的力量,凭借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过硬的业务素质,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抽丝剥茧,固定证据,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对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广东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和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对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茶山分局、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协助调查跨区域案件的做法提出表扬。
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逐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同时,危险废弃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企业和有关人员也应以案为鉴,依法管理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坚决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请广大群众共同监督,积极举报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2020年6月2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以下简称淳安分局)接110联动通知,反映淳安县某镇有人焚烧具有刺激性气味固态废料。淳安分局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有4人正在焚烧固态废料。经检查,7个废油桶内有固态废料正在焚烧,山弯处一堆废布料和废纸管正在焚烧(拌有废胶水),另有3个装有废弃胶水的塑料桶,疑似露天焚烧危险废物。
淳安分局立即联合淳安县公安局开展调查,在调阅嫌疑人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执法人员发现落款及盖章单位为早已停用的“淳安县环境保护局”,随即心生警惕,开始对相关资质情况做核实调查。经查实郑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私刻公章、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收取3700元/吨的处置费用,将浙江海宁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运输至该镇,在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露天焚烧。
经查,该纺织企业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复合、印花、烫金、定型(涂层)等后整理加工,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主要来自于烫金、复合工艺产生的废胶水(废弃粘合剂)、沾染过废胶水的边角料、沾染过废胶水的废包装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胶水(废弃的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代码900-014-13(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危险特性为毒性;危险仓库内的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毒性;按照《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 通则》中关于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判定规则,沾染过废胶水的边角料(废布料和废纸管等)也属于危险废物,淳安分局据此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
为准确核定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淳安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深入产废源头,认真核实台账等材料,确认涉案危险废物总计约30吨。现场检查时遗留的已烧、未烧的危险废物约2吨。淳安分局已将其组织转移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暂存点,待结案后进行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淳安分局经案审会讨论,于2020年7月1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3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
本案中,执法人员认真核实证据,发现不合理信息后立即对提供的资质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后发现郑某某私刻公章、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冒充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情况。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重点关注。
一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及办案的过程中,能够最终靠固态废料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备案信息以及转移联单单号,练就“火眼金睛”。
二是,固态废料产生单位也应以此案为鉴,认真核实受托单位的资格和技术能力,具体能够最终靠查看对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文件,多角度核实对方的资质。2020年新修订的《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新增产废单位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要求,同时明确违反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连带责任。产废单位一定要时刻擦亮眼睛,对不合理的危废处置价格多留心、对不合理行为多注意,对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处置行为坚决说不。
本案信息来源于群众举报、110联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大部分涉案物已被露天焚烧,现场遗留的已烧、未烧物仅约2吨。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深入产废源头,在属地协助下,实地调查危险废物相关台账及转移联单等材料,核实确认涉案物类别、危险废物特性及非法处置数量,确认涉案危险废物总计约30吨,为案件的定性、移送提供了关键准确的证据。
本案危险废物来源于海宁县某纺织公司,属于跨地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本案中,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事前沟通协调,后由淳安分局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以下简称海宁分局)进行具体对接。淳安分局在溯源出危废产生企业后,多次前往海宁县调查涉案企业情况,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海宁分局执法人员配合调阅企业的环评等备案资料,并共赴涉案企业核实危险废物台账、处置合同、转移联单、收款票据、进货单据、生产的基本工艺等资料和信息,推动了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本案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本案中郑某某私刻公章、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冒充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有别于一般的无证经营,本案更具有迷惑性,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显得很必要。
二是,执法人员能“打破砂锅问到底”,不仅仅根据当场发现的,还深入产废源头,认真核实台账等材料,确认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有力地打击了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
三是,注重源头控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也是个警示。新固废法规定的产废单位理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要求显得更为必要。产废单位不能仅仅凭借受托方提供的资料,还应当与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资质的核实,并对其实际解决能力进行现场核实,以避免被欺骗和蒙蔽。
2020年4月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以下简称青田分局)接到该县某生活垃圾填埋场举报,反映3月31日晚,有来历不明的外地牌照半挂车在某本地车辆带路下,运载污泥偷倒至该填埋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现场发现,倾倒污泥外观性状为黄褐色、饼状,疑似为工业公司污水处理设备产生,执法人员随即对周边相关企业的污水处理污泥去向开展调查,同时指导保护现场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污泥成分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污泥中镍、铬、锌等金属元素含量分别高达30800 mg/kg、24891 mg/kg、74908 mg/kg。
青田分局联合青田县公安局,通过车辆行驶轨迹追踪、大数据排查等技术侦查手段,迅速锁定疑似带路车辆和带路人等信息,并根据倾倒车辆信息及当日行驶轨迹,确定该运输车辆始发地为台州市。4月26日,执法人员对疑似带路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但其拒不承认污泥倾倒相关行为。
4月28日,青田分局联同县公安局赴台州市温岭市调查,确定了运输车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4月29日,执法人员连夜对司机开展询问。该驾驶员供述,3月31日,由其驾驶的满载污泥的半挂车驶入青田界后,在某加油站附近等带路车辆,大约晚23时驶入垃圾填埋场,驾驶员负责卸载污泥,带路人对垃圾填埋场铲车搭线处理,启动铲车扎破吨袋使污泥混杂在垃圾中;自2019年9月起,该驾驶员已多次运输污泥到青田倾倒,除该垃圾填埋场外,还由该带路人指引倾倒至某工业园区外水塘边空地,该水塘为上游水电站泄洪产生,水位及水域范围会随泄洪水量而变化,有污泥进入水塘的可能。
根据驾驶员的供述,污泥来源于台州市某电镀园区A企业。调查组立即会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连夜赶赴A企业,调取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等材料,确定其产生的电镀污泥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2-17(铜)、336-068-17(铬)、336-055-17(镍)、336-063-17(其他)、336-066-17)。通过核对污泥转移联单及污泥管理台账数据发现,该企业存在台账造假嫌疑。
5月8日,青田县公安局通报,倾倒污泥嫌疑企业还有台州市同一电镀园区的B企业。青田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台州,调取、查阅B企业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固废管理台账、联单等信息材料,确定其产生的污泥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HW49,废物代码336-062-17(铜)、336-068-17(铬)、336-055-17(镍)、336-063-17(其他)、336-066-17、900-041-49)。
经进一步调查,已确定该案件涉及企业3家,倾倒点位2个,涉及危险废物总量约300吨。第3家企业涉案污泥正在进行属性鉴定等相关工作,5月中旬,经检测,倾倒点水塘水质无异常,未检测出重金属相关成分,2个倾倒点位的污泥处置方案正在制定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之规定,5月1日,青田分局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县公安局。青田县公安局当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该案件相关涉案人员达11人,其他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挥了“抽丝剥茧”的精神,刨根问底。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根据前期线索锁定带路人、运输人和倾倒人,据此查出牵线搭桥人,深入挖掘有效信息,最终确定一个又一个的源头企业,将整个违法犯罪链条连根拔起。
对危险废弃物产生的源头企业,执法人员认真调查企业环评、验收、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材料,确定危险废物性质、种类,核对产生、贮存、转移的数量关系,调取和锁定涉案废物为危险废物、污泥管理台账造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关键证据,进而通过倾倒点位固废、环境介质的采样检测完善证据链,查清犯罪事实。
在环境污染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专业研判、检测鉴定等方面能力强,而公安机关具有利用视频监控串联偷倒污泥车辆运行轨迹的手段,以及对于嫌疑人的问询调查的能力。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尽早介入案件调查,充分的利用公安机关的力量,双方合力办理案件对高效侦办案件至关重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之规定,危险废物为是指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的废物。其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危险性等特性。
本案适用2016年修正版的固废法。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正式施行。根据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至八十五条规定,处置危废需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对运输转移危废,法律也有很严格的要求。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今后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新固废法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处罚。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及时保护现场并委托第三方对污泥成分进行仔细的检测,使得现场证据极大程度被保留下来。发现该污泥属于危废后,又立即与公安机关合作,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锁定偷排者。执法人员通过对企业环评、验收、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等材料的认真调查,完善了最终的证据链,为查清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证据。两部门各展所长,及时制止了危废对环境能够造成更大的污染,部门联动执法应成为环境执法的常态。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表扬!浙江两案例入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