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辽市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两打”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1日,通辽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行无人机飞行检查时,发现通辽市科尔沁区某街道空地上有多个铁制油桶堆存,执法人员随即驱车前往开展现场勘查。经查发现,堆放这些油桶的为某汽柴修理部,油桶内存放的是废润滑油,铁质油桶堆放区地面上有遗撒和渗漏废润滑油的情况,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油桶属于沾染矿物油的包装物,也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执法人员对修理部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其立即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消除污染。该修理部随即完成了油桶及周边的清理工作,同时将污染的土壤收集装袋,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该汽柴修理部擅自将危险废物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2023年10月16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次日受理了该案件,对责任人依法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本案是在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飞行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该汽柴修理地处位置较为隐蔽,单靠执法人员现场摸排很难发现。环境执法人员充分的利用科技设备做执法监督检查,既能够大幅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也能够让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处藏身”、“无所遁形”。同时,开展无人机飞行检查等非现场执法方式有利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使环境执法工作在做到“无事不扰”的同时,也做到“有事必到”。
典型案例二通辽市某污水处理站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案
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东部直属队联合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通辽市重点排污单位检查时,发现某污水处理站将未经深度处理的部分污水通过不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了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控。
污水处理站的行为符合《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第四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为篡改监测数据”的认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2022年11月29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目前该案已到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阶段。
该案件是自治区级与市级执法单位联合办理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相关领域的排污单位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许多企业认为,将未经处理或部分处理的废水通过非正规排污口排放,避开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属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但如果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此行为,则构成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涉嫌构成违法犯罪。通过本案势必提醒其他监管松懈的污水处理重点排污单位,要逐步的提升环保意识,加强管理,满足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要求。同时也提醒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学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