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涵福建省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受雇向郑某承租坐落福州市仓山区一处场所。期间,被告人刘某担任看守、巡视场所,“雷达达”(绰号,另案处理)担任在场所内清洗装有机油、润滑油的废旧铁桶、塑料桶。
2020年9月14日,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查询,抄获很多油桶及一处6×4×1.3米的渗坑。被告人刘某作为场所管理人员,明知废油流入地坑会污染自然环境,却未对该地坑采纳对应的防渗漏办法。
经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危害司法判定中心判定,触及表层废液归于危险废物,首要有害成分为石油溶剂,该危险废物的代码为900-000-08。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违背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危险废物,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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