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讯,生态环境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国家风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固态废料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风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间,正文规则准则性要求,附表规则详细风险废物品种、称号和风险特性等,附录规则风险废物豁免办理要求。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本名录依据实在的状况实施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则。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风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兼并以及表述的修正。《名录》合计列入467种风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品种风险废物,豁免的风险废物合计到达32个品种。
其间,国家风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与制药职业有关的名录,包含化学药品原料药;化学药品制剂;生物药品;出售及运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失效、蜕变、不合格、筛选、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办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
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风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产生了改变,当地生态环境部分和相关企业要做好《名录》实施与风险废物办理方案、搬运联单、许可证等环境办理制度联接作业。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风险废物品种或代码等产生显着的改变的,应及时改变风险废物办理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风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风险废物品种和代码等产生显着的改变的,持证企业和当地生态环境部分应及时作出改变。
(3)请求风险废物跨省搬运的风险废物品种或代码等产生显着的改变的,相关企业应对搬运方案进行改变并从头提交搬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