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危废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企业要做好《危废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持证企业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此外,贯彻和落实前文所提《固废法》和《危废名录》的有关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危废之声获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来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根据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态废料,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态废料的属性判定,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执行。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真实的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第六条 对不明确有没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废料,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该依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注:1.所列危险特性为该种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不排除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废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码所代表的危险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码代表的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所列代码所代表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